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权限内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审批、权限内生产水产苗种的审批。
(二)加强权限内凿井方案的核准。
(三)加强权限内核发取水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权限内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许可。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强化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水能资源管理。按照地区水资源战略规划,加强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开发规划和配置方面的工作,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水利地方性文件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定全县水利、水电站、水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全县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监测,委托地区相关部门制定全县中长期供需计划及水量调配方案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归口管理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制定有关标准,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强化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四)根据地区节约用水规章,制定节约用水计划,制定有关标准,加强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监测河、库的水量、水质;加强水能资源管理。按照自治区和地区水资源战略规划,加强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开发规划和配置方面的工作,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
(六)加强水政监察和渔政监察的水行政执法,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处理各乡(镇)、部门间及其与牧场、其他用水单位间的水事纠纷。
(七)主管全县河道、水库及人工水道等水域及防洪工程,负责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内主要河流、水库、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及开发利用工作,主管全县防汛抗旱、灌溉管理和水土开发工作。
(八)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发展水利产业和水利经济。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对全县水利、地方电力、水产综合经营实行行业管理。
(九)负责全县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设、水环境保护等县城水利工作,管理全县农村水利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主管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十)根据地区水土保持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组织实施全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及监督使用。
(十一)负责对水利系统的水电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水利、水电站、水产业的财务政策及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水利部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行业内部审计监督;主管局所属单位财务及综合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及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策勒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全县水利、水电站、水产业的科技、教育与交流工作。
(十五)负责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审批、权限内生产水产苗种的审批。
(十六)负责凿井方案的核准。
(十七)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策勒县人民政府水利局为政府工作部门,不设内设机构。
四、人员编制
策勒县人民政府水利局核定行政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联系电话:0903-6712356